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其完整档案在7日内报县就业局失保科。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职工个人在银行的存折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等材料,60日内必须本人到失业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期限为10日内)。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规定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