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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便民问答

  • 来源:本站   编辑人:28365365.com   编辑日期:2014-02-17
  • 一、 当事人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为方便当事人办事,照片可以直接到婚服中心照)。

    二、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答: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答: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四、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机关更改一致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五、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如果当事人声明未婚,而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为已婚的,当事人承认是离婚或丧偶的,声明书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应改为离婚或丧偶;如果当事人坚持户口簿有误,应要求其先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再办理结婚登记。

    六、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七、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女儿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答:《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八、婚姻登记机关能否通过代理制度为植物人办理结婚登记?

    答:婚姻登记机关不能通过代理制度为植物人办理结婚登记。

    九、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其出具离婚证明?

    答: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无需要求其出具离婚证明。

    十、当事人如何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当事人一至以夫妻名义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的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具体效力追溯至何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

    十一、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如何补领?补领时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还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查证?

    1、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补领登记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4、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十二、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

    十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十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结婚登记是国家确认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的、唯一的形式,男女双方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问题。

    十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十六、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两本结婚证均遗失且又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十七、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更改?

    答: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更改,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十八、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十九、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十、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答: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二十一、婚姻登记机关如何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婚姻登记机关为户口在本辖区的符合条件的公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未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3、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

    4、丧偶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5、大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6、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十二、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且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怎样申请出具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申请人应提交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十四、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对于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问明情况,如果当事人坚持是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如果当事人承认在其他地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十五、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未婚生育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空白或显示未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阅相关档案的基础上,可以为未婚生育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十六、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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